我省拖欠企业出口退税全部结清——65.9亿元退税款打入企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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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2 17:20:56
困扰我省多年的累计欠退税问题今已彻底解决,记者从省国税局了解到,我省除单证、信息不齐的企业外,2003年底以前的累计欠退税共65.9257亿元全部退交企业。
  省国税局负责同志介绍,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一项政策,近年来由于中央财政紧张等原因,这部分款项拖欠严重。到2003年底,我省拖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项高达65.9257亿元,其中最早的欠退税是2001年生成的。今年1月1日实行了新的出口退税机制后,国家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加快,据有关方面透露,今年1—4月财政增收2500亿元,加快了出口退税的步伐。今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累计下达我省陈欠退税计划65.9257亿元,彻底解决了我省2003年底以前出口退税的老账。
  该负责人说,为助推外经外贸这一“亮点”健康快速发展,今年以来,山东国税按照“多退、快退、力争全退”的工作要求,及时分析退税政策和出口形势的变化,主动加强与财政、外经贸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保证了退税分配负担机制的顺利落实。从去年10月到今年5月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全省共办理出口退免税96.72亿元(包括2003年底以前的累计欠退税65.9257亿元),相当于过去两年的工作量,全省陈欠退税办理进度比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时间进度提前了2个月。
  出口退税欠税的清退有力促进了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1—4月份,我省外贸出口同比增长31%,成为历史上出口增长较快的时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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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规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未锻轧锌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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