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工程由于投标、需求分析、设计、测试、安装等程序复杂,质量标准难以考量,再加上电子政务市场发展还有待成熟,其监理工作应该以“理”为先,侧重管理、协调和控制。
什么叫“监理”?有人解释为“监督、理顺”,有人解释为“监督、管理”。理顺也好,管理也罢,在11月29日—30日召开的“2003中国信息化工程监理论坛”上,与会者达成共识:信息化工程由于投标、需求分析、设计、测试、安装等程序复杂,质量标准难以考量,再加上电子政务市场发展还有待成熟,其监理工作应该以“理”为先,侧重管理、协调和控制,这与土木工程监理侧重材料监督、质量测试、进度控制的“监督”职能有所不同。而围绕信息化工程监理侧重“理”的特点,此次会议围绕“监理商角色如何定位”、“监理市场如何规范”、“如何选择监理商”等议题展开了讨论。 全过程监理 在监理商如何定位自身角色上,与会代表产生了争论。武汉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余远认为:监理商从与工程甲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就应该代替甲方行使管理者的职能;而广东省公安厅谭小强却认为:作为甲方的代表,监理商应该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而不应该“站在甲方位置管乙方”。但是他们却一致同意:就整个工程来说,监理商介入越早,监理工作越好开展。“全过程监理”概念提倡从工程前期咨询开始邀请监理商介入,这样可以使监理商对工程的设计思路和实施目标有细致了解,从而为工程建设中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公安部信息通信局总工程师马晓东也认为:监理公司如果能够拥有工程咨询经验,将会在监理市场上拥有更大的竞争力。但是目前很多监理商遭遇了这样的问题:在监理过程中,有些承建方认为监理公司是工程甲方找来与自己找茬的,在情绪上就产生抵触情绪。信息产业部第五研究所信息化系统工程监理中心高级工程师郭树端认为:监理商在处理监理业务时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他们要努力让承建方明白,他们和承建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业主的预期目标顺利实现。但是监理商应该拥有风险意识,万一监理失败,他们要承担有限责任。 监理市场待规范 在此次会议上,与会者一直在强调监理市场的规范问题,新疆天衡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斌认为:应该加强行业协会的影响,一些大的监理企业也有义务担负起维护整个监理市场秩序的责任。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联合大学葛乃康教授在会上介绍了政府部门近期颁布的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02年8月1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规定在北京地区对信息化工程实行强制监理;2002年11月28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明确从2002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此后各类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各地也效仿北京市的做法,颁布地方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针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代表们也提出了一些问题。会上的一位代表指出:监理管理办法规定没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无权承担监理工作,这无形当中扼杀了小公司的生存权力,因为他们很难得到监理资质;另外,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项目不能转包,小公司想要“分得一杯羹”的机会也没有了;再加上社会上对取消“低价竞争”的呼声越来越高,导致小公司希望依靠“低价”取胜的机会几乎为零。种种措施都将规模和实力较弱的小监理公司逼到了绝路,这将不利于整个监理市场的规范,将导致少数几家监理公司形成“寡头垄断”。 摆正位置 在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中,政府部门扮演的角色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程甲方,他们一方面代表国家利益,拥有国家财产的使用和支配权,一方面又扮演买方的角色,同样要在工程中与卖方讨价还价,甲方在工程监理中要注意哪些环节?这项工作并不简单。 从监理标准的制定来看,余远认为:现有的监理标准在实际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太高,标准在制定时一定要有大量监理公司、有实际经验监理工程师的参与,不能完全从理论到理论。另外,监理工程师的选用也十分重要,监理工程师除拥有行业知识结构(如软件知识、系统知识)以外,还应该拥有项目管理能力。 从监理的收费来看,谭小强呼吁监理收费再进行细化,可以把收费标准分成几个部分,在工程的不同阶段根据不同收费比率来收取费用。 另外,与会代表普遍认为:一个工程项目应该分为软件、硬件、系统集成几部分分别进行工程招标,并分别选择相应监理商。因为要想一个监理公司既熟悉软件、又熟悉硬件是几乎不可能的,尤其是软件监理,由于软件工程难以量化,质量、性能很难考量,软件监理的难度远远大于硬件监理。 背景:“2003中国信息化工程监理论坛”由《信息化建设》杂志社主办,北京国信在线电子政务研究中心承办,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担任指导单位,出席会议的有来自中央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代表、监理领域的专家学者、国内知名监理企业代表150余人。 工程概(预)算M(万元)IT监理取费率a(%) M≤200a≥7 200 500 1000 2000 5000 M>10000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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